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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解读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通告 (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4年第10号)

宣布日期:2024-11-28     检察次数:536

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理作用,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划定,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.5个百分点。调解后,除包管性住房外,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.5%,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%,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.5%(地区的划分凭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划定执行)。

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强土地增值税征管事情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10〕53号)第二条第二款划定同时废止。

特此通告。

 

国家税务总局

2024年11月13日

 

来源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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