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理作用,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划定,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.5个百分点。调解后,除包管性住房外,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.5%,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%,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.5%(地区的划分凭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划定执行)。
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强土地增值税征管事情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10〕53号)第二条第二款划定同时废止。
特此通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24年11月13日
来源: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